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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21执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杞县牧兴养殖合作社与杨德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杞县牧兴养殖合作社,杨德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21执120号申请执行人杞县牧兴养殖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刘彦成,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德强,男,1970年6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杞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杞县人民法院(2015)杞民初字第1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杨德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杨德强至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德强存放在杞县于镇镇杨德强肉牛育肥场的存款账号51×××12,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秋峰审判员  张云霄审判员  王洪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学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