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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07刑初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秦某某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7刑初40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诉讼代表人徐陆华,男。被告人秦某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6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辩护人汪伟敏、吴晞炜,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孙某(XXXXXXXXXXXXXXXXXX),男,197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诉刑诉[2016]3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被告人秦某某、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陆华、被告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汪伟敏、被告人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被告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灏阳公司”)在经营期间,在明知与其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供货商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经被告人秦某某同意,由被告人孙某通过他人虚开了7份上海久誉国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779784.00元,其中税款113301.94元。被告单位灏阳公司在取得上述发票向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分别于2015年12月30日、3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单位已补缴了全部税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徐陆华、被告人秦某某、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林某某、申某、张某某的证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详细信息表、档案机读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电子缴款凭证,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在从事经营活动中,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秦某某系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该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被告人孙某系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孙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亦应当认定被告单位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秦某某、孙某减轻处罚。被告单位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可以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秦某某、孙某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孙某在被司法机关取保候审期间能遵纪守法,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予以考验。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提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上海灏阳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至本院。)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孙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秦某某、孙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王惠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款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第三十条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