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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刑初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王××犯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4刑初258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一×,职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12月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5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6]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一×自2014年5月份以来,将王二×(另案处理)送给其的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及另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存放在被告人王一×住处的卧室内,后于2015年12月2日被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收缴。被告人王一×于2015年10月将自己从网上购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零部件邮寄给王二×,由王二×为自己组装。民警于2015年12月2日在王二×家中将该枪形物1支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以上3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被告人王一×后被抓获。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王一×当庭供述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对当庭宣读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未发表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一×自2014年5月份至2015年10月间,先后将其违法取得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1支和王二×(另案处理)送给其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1支,存放于其居住的卧室内。2015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被告人王一×的住处收缴上述枪形物2支。被告人王一×还于2015年10月将自己从网上购买的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形物零部件邮寄给王二×,由王二×为其组装。2015年12月2日,公安民警在王二×家中将该枪形物1支查获。经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以上3支枪形物均认定为枪支。被告人王一×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人证言、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天津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支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及人员资质、收缴物品清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中能自愿认罪,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公诉人综合案件情况发表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一×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的量刑意见予以考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一×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刑罚执行期间,被告人应当在相关组织接受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宗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X速录员  刘春秀附判决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