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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东执字第1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杨长青与刘顺丰、唐叔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长青,刘顺丰,唐叔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邵东执字第1153号申请执行人:杨长青,男,196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两市镇金龙路589号。被执行人:刘顺丰,男,198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公园社区居委会竹岭路***号。被执行人;唐叔容,女,198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顺丰之妻。本院依据(2014)邵东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对申请执行人杨长青与被执行人刘顺丰、唐叔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执行。经查,目前被执行人刘顺丰、唐叔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邵东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杨红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