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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吴瀚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121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前进西路80号。负责人沈屏炎,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鲁兵,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锋,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周庄镇秀海路188号。法定代表人陈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开发区伟业路18号1单元1701号房。法定代表人路加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伟。被执行人吴瀚珠。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吴瀚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6462054.33元和利息128715.91元,支付律师费1255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和财产措施申请费65746元,上述款项共计6782023.24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按照判决书履行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伟、吴瀚珠名下在昆山范围内暂无公积金、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陈伟名下银行帐户已被我院依法冻结,但存款余额不足。经至昆山市房产交易中心调查,被执行人陈伟名下位于昆山市玉山镇棕榈泉山庄X号楼XXX室(房屋产权证号10××32,建筑面积128.23平方米)及X号楼XXX室车库(房屋产权证号10××33,建筑面积18平方米)的房产上设有抵押权,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支行,债权数额分别为583000元、17000元,债务期限自2009年3月5日至2019年3月5日止,本院暂无法处置。本院于将被执行人苏州雄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陈伟、江苏诚汇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路加文、吴瀚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等执行材料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3)昆商初字第26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彭雪元审 判 员  陈志成代理审判员  邓力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曹俊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