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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1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贾卫平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贾卫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民终12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住所地鲁山县。负责人张运强,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振华,河南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卫平,男,1967年2月24日生,汉族,市民。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贾卫平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人民财险公司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劳字第2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贾卫平于2016年4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人民财险公司同意贾卫平撤回原审起诉,同时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卫平申请撤回原审起诉,人民财险公司同意贾卫平撤回原审起诉;人民财险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均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民劳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贾卫平撤回原审起诉;三、准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亚超审判员  张新兰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占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