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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23民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与郭帅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郭帅非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23民初字第1457号原告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赵国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宏伟,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帅非,男,汉族,1987年9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原告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帅非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郭帅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所提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帅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昌宏程运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静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春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