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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5刑初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705刑初247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曾用名黄士元,男,出生于广东省珠海市,身份证号码×××813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工人,住珠海市斗门区。因本案2015年12月2日被取保候审。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6)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于2015年11月6日1时许,驾驶粤C×××××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江门市新会区睦洲镇往珠海市斗门区方向行驶,行至睦洲镇梅大冲路段倒车时,与路边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民警赶到现场处警时,发现其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的酒精定量检测为146.76mg/100ml。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放行条、血液中乙醇检测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资料、违法犯罪经历情况查询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积极预缴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黄某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如积极缴纳罚金,可考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恰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赵淑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健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