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3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唐春秀与周福辉、龚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春秀,周福辉,龚小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民初字第413号原告唐春秀。被告周福辉(未到庭)。被告龚小风(未到庭)。原告唐春秀诉被告周福辉、龚小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和平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国靖、人民陪审员何刚桥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娟担任记录。原告唐春秀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福辉、龚小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春秀诉称,2014年11月8日被告周福辉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被告龚小风提供担保。2015年1月9日被告周福辉向原告借款6万元,出具了借条约定月息2%。借款后被告按约定利率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原告利息。2015年7月后,被告没有支付利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周福辉偿还原告借款16万元及利息,被告龚小风对其中1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唐春秀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借条一张,拟证实被告周福辉2014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10万元,被告龚小风对该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二、借条,拟证实被告周福辉2015年元月9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的事实。证据三、银行流水账,证实被告自借款之日起至2015年7月16日止每月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原告利息3200元的事实。因被告周福辉、龚小风未出庭质证,对原告提供的以上证据经审查后,符合证据规则,依法予以确认。被告周福辉、龚小风没有提交任何答辩材料,也没有提交证据。根据原告唐春秀提交的证据及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4年11月8日被告周福辉向原告唐春秀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并约定由被告龚小风将房产证提供抵押担保,还钱后退还。被告龚小风在借条上签名担保。2015年1月9日被告周福辉又向原告借款6万元,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后被告周福辉通过银行转账每月按约定利率支付原告利息,2015年7月16日被告支付了2015年6月份的利息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被拒绝,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还本付息。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唐春秀两次借给被告周福辉共计16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及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口头约定按月利率2%计息,借款前几个月被告也是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按约定利率每月支付了原告利息,因此,原被告借款利息计算方式,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周福辉不按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应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龚小风对被告周福辉于2014年11月8日所借10万元债务提供担保,双方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福辉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唐春秀借款16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二、被告龚小风对被告周福辉于2014年11月8日借原告唐春秀10万元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4012元,由被告周福辉、龚小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唐和平审 判 员 周国靖人民陪审员 何刚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