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1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与中节能天辰(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中节能天辰(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1746号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马明泳、蔡建华,上海市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节能天辰(北京)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彭依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扬过滤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559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7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惠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汪春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