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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2民初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吴克纯与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克纯,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2民初1295号原告吴克纯,女,197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司机,住武汉市江岸区。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堤角保养场(江岸路12号)。法定代表人靳玉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念(特别授权代理),男,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人力资源部职员,住武汉市江岸区。委托代理人桂波(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元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克纯诉被告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郭芳独任审判。原告吴克纯诉称:吴克纯于1996年进入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营运公司(以下简称公交一公司)工作。吴克纯工作期间,公交一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现吴克纯不服武汉市江岸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交一公司为吴克纯补缴1996年9月至2001年6月间的养老保险,本案诉讼费由公交一公司承担。本院认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集团公司)于2003年5月13日出具《组建武汉市公共交通集团有限责任具体操作方案》,其中写明:公交集团公司按照运作和实业公司相结合的集团公司模式,重新建立营运主体分公司(子公司),成立公交一公司,将原武汉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一公司等七单位所属部分线路撤并重组等。1996年9月至2001年6月间,吴克纯在原武汉市公共汽车总公司一公司工作,该公司未给吴克纯办理社会保险。因吴克纯主张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诉讼请求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其应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克纯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郭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洲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