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毛银超与赵金伟、杭州维建制线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银超,赵金伟,杭州维建制线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136号原告:毛银超。委托代理人:赵向伟,河南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伟。被告:杭州维建制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楼塔镇雪环桥头村。法定代表人:楼维建。被告: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72号、76-82号(双号)第五层。代表人:石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一鸣,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毛银超诉被告赵金伟、杭州维建制线有限公司、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毛银超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金伟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毛银超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银超撤回对被告赵金伟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盛君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