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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罗国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827号罪犯罗国成,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侗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剑州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作出(2009)沙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两名退赔人民币202400元给被害人;责令被告人与同案一名退赔人民币177966元给被害人。宣判后,该犯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8日作出(2009)三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5日入监。该犯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三刑执字第164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一年四个月(刑期至2020年11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清犯罪危害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各项监规纪律,安心改造,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及时完成作业;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2015年获得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6年2月考核达标累计18.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罗国成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国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刑期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9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张  丽  伟审判员 兰  峻  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美珍(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