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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5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汪新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汪新月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5民初3502号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5号北方金融大厦10层C座。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分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立乔,该分公司员工。被告汪新月,居民。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受理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汪新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汪忆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俊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