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02号原告刘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