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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民初9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1民初902号原告刘某。被告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闫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闫子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