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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执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陶荣与四川省正晟交通事故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荣,陶毅,四川省正晟交通事故服务有限公司(原兴文县崇刚交通事故咨询理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476号申请执行人陶荣,男,2003年12月06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申请执行人陶毅,男,2009年08月2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监护人陶洪尧(系陶荣、陶毅祖父),男,1936年02月05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法定监护人熊正刚(系陶荣、陶毅祖母),女,1944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四川省正晟交通事故服务有限公司(原兴文县崇刚交通事故咨询理赔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兴文县古宋镇香山西路4号。法定代表人舒崇刚。案由:委托合同纠纷兴文县人民法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荣、陶毅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当事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兴文县人民法院(2013)兴古民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书、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宜民终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内容,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强审判员 王庸鸿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