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民辖终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菏泽大禹新型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大禹新型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辖终2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大禹新型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2015)安民一初字第39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2012年6月2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签订一份《防水项目施工合同》,从合同的性质来看,案涉合同系一份加工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案涉合同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之规定,本案应由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6月29日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菏泽大禹新型防水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防水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三条、其他事项及约定2发生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即浙江八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浙江省诸暨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故该合同对管辖条款的约定无效。安丘市人民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昌格审判员 郭良军审判员 刘 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玉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