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8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晓侠与被告程发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晓侠,程发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8民初601号原告董晓侠,男,1973年6月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大明,南京市高淳区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发满,男,1970年12月23日生,汉族。原告董晓侠诉被告程发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给付劳动报酬4850元。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周忠强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25日、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晓侠及其委托代理人沈大明,被告程发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9月,原告为被告在连云港市一建筑工地上提供贴瓷砖等劳务。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2660元劳动报酬未付。后被告给付原告9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程发满给付董晓侠劳动报酬1725元,限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付清;二、驳回董晓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董晓侠和程发满各负担1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周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