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826民初1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朱欢庆与毕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欢庆,毕四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1186号原告朱欢庆,被告毕四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欢庆与被告毕四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欢庆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毕四新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及其他财产(总价值共计9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19600元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朱欢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毕四新所有的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鲁H×××××)及其他财产(总价值共计98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臣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