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2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冯建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冯建栋,王桂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1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2060。法定代表人章坚辉。被执行人冯建栋,男,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桂君,女,197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率的(2016)浙0604民特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上述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冯建栋所有的位于百官街道大坝路南6幢503室房地产。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抵押,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时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内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张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