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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民初84号原告李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国荣,涉县荣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春魁审 判 员  刘佳佳人民陪审员  张富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