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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564号原告:于某,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