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81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原告于某与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樊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1民初564号原告:于某,女,197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被告:樊某,男,197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诉被告樊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以补充相关证据为由,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退回原告150元。审 判 长 王 浩人民陪审员 魏红学人民陪审员 曹永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彩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