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5民初18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原告苏都毕力格诉被告张恒景、第三人张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都毕力格,张恒景,张广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5民初1895号原告苏都毕力格。被告张恒景,个体工商户。第三人张广武,出生年月日不详,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都毕力格诉被告张恒景、第三人张广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都毕力格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张广武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苏都毕力格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都毕力格撤回对第三人张广武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杜彦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润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