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271执5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国生与杨振清劳务合同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生,杨振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271执50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生。被执行人杨振清。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劳务费7918元、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796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6年3月17日给付申请执行人550元,余款于2016年4月起每月500元至欠款付清为止;如被执行人按时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放弃债务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处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师玉文审判员 张建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学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