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7民初6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汪效宣、汪文艺等与刘国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效宣,汪文艺,汪文生,汪文法,刘国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汝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7民初639号之一原告汪效宣,男,195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系死者王玉芬的丈夫)。原告汪文艺,男,197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玉芬的长子)。原告汪文生,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玉芬的次子)。原告汪文法,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王玉芬的三子)。被告刘国厂,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原告汪效宣等四人诉被告刘国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被告刘国厂涉嫌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尚未审结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原告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案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田红卫人民陪审员 司明露人民陪审员 崔得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乔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