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5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陈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陈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5民初572号原告梁某,农民。被告陈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关于原告梁某诉被告陈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有依法处理自己诉讼的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丹联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彩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