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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魏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计伟伟与王顺才、柴炎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伟伟,王顺才,柴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魏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计伟伟,男,汉族,1981年11月26日生,住许昌县。委托代理人:万江涛,河南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顺才,男,汉族,1989年7月12日生,住许昌县。被告:柴炎军,男,汉族,1965年8月10日生,住新密市。委托代理人:柴慧鹏,男,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现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秦晓东,男,汉族,1984年10月30日生,住新密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计伟伟诉被告王顺才、柴炎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计伟伟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计伟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伟伟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鸿冰审 判 员  徐 艳人民陪审员  李献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闫兴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