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91民初490、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茂商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有德成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百绿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冯建德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茂某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深圳市百某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某成商贸有限公司,冯某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91民初490、491号原告深圳市茂某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141609-3。法定代表人蔡万江。委托代理人李娟,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百某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49号敦煌大厦1栋15B,组织机构代码683796967。法定代表人叶银洲。被告深圳市有某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六道路敦煌大厦1栋15B-2,组织机构代码664199083.法定代表人区坚成。被告冯某德,男,汉族,1961年1月2日,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受理原告深圳市茂某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百某洲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有某成商贸有限公司、冯某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并于当日通知原告交纳案件受理费两案共计人民币96176元,原告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吕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韵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