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56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丁志超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志超,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56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志超,男,1981年4月19日出生,回族,住晋江市。被执行人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王世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丁志超与被执行人晋江市德联鞋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41770元及相应利息等。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该通知发出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土地、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25日订立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并已确认收到被执行人的付款11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琳执行员 杨国强执行员 许礼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庄晖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