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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3司惩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彭贤光司法罚款审查罚款决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贤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6)鄂1023司惩1号被罚款人彭贤光,男,194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北监利人,住湖北省监利县。本院在接待信访当事人彭贤光刑事申诉一案中,因彭贤光扰乱申诉信访秩序,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对司法工作人员实施暴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彭贤光罚款二万元,限在2016年4月30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