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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执恢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盛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盛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恢40号申请执行人盛某,被执行人胡某,。申请执行人盛某与被执行人胡某离婚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11月16日作出的(2002)咸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盛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已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2)咸民终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尹华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纯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