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228号原告:胡某。被告:蔡某。原告胡某诉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