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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7民初1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胡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7民初1228号原告:胡某。被告:蔡某。原告胡某诉被告蔡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