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0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王琨与许世锦、许春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琨,许世锦,许春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02民初1415号原告王琨,男,199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许世锦,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许春迎,男,1959年11月20日,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412822195911207612.(系许世锦父亲)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常纪忠,驻马店市驿城区板桥司法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琨诉被告许世锦、许春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琨、被告许春迎及被告许世锦和许春迎的委托代理人常纪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琨诉称,被告许世锦在驻马店市雪松路西段刘庄路口,将其撞伤,经交警队处理后,被告不赔偿其损失,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拖车费、救护车费用共计4628.72元。被告许世锦、许春迎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原告、被告双方应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责任。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0日15时00分,许世锦驾驶无牌四轮车沿驻马店市雪松路(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雪松路西段刘庄路口时,与王琨骑的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及王琨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世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琨在驻马店金钟儿童医院治疗,支出医疗费1588.72元。事故发生后,王琨支出救援费190元及车辆维修费370元。事故车辆即无牌四轮车系许春迎所购买,许春迎系实际车主,事故发生时,驾驶员许世锦驾驶资格合法。无牌四轮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据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赔偿医疗费等费用。被告许世锦驾驶无牌四轮车沿驻马店市雪松路(快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雪松路西段刘庄路口时,与原告王琨骑的两轮电动车由北向南横过马路时,发生碰撞,致双方车辆受损及原告王琨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被告许世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王琨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这一事实有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卷为据,本院予以采信,应作为本案划分责任的依据。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本院确定原告王琨承担本次事故20%的责任,被告许世锦承担本次事故80%的责任,被告许春迎作为事故车辆无牌四轮车的实际车主,对该车具有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法定义务,但被告许春迎未对该车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存在过错,被告许春迎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被告许世锦承担部分依法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王琨的损失计算如下:1、医疗费以其实际支出为准,计款1588.72元。该款应由被告许世锦在交强险医疗费赔偿限额10000元内负担1588.72元,被告许春迎承担连带责任。2、交通费本院酌定100元,该款应由被告许世锦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内负担100元,被告许春迎承担连带责任。3、拖车费190元及车辆损失费370元,合计560元,应由被告许世锦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赔偿限额2000元内负担560元,被告许春迎承担连带责任。以上被告许世锦共应赔偿原告王琨损失共计2248.72元,被告许春迎承担连带责任。关于原告诉请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的请求,因原告未实际住院治疗,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救护车费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加以证明,对该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许世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琨医疗费、交通费、拖车费共计2248.72元,被告许春迎承担连带责任。二、驳回原告王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许世锦与被告许春迎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潘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