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0民初18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马忠理、马九虎与乔金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忠理,马九虎,乔金铮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0民初1841号原告马忠理。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九虎。委托代理人刘光宇,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金铮。原告马忠理、马九虎与被告乔金铮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6年二原告注册成立了天津市双丰滢矿产品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二原告将公司委托被告经营,被告擅自利用其掌握的公司公章,并伪造原告及其他股东的签名多次变更���司的股东。2015年12月24日二原告与案外人李金言订立了一份协议书,就股权转让等有关事宜进行了约定,原告以该协议书为依据,起诉要求被告乔金铮返还股权转让款90万元。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协议书,不能证明与被告乔金铮存在股权权益关系。故此,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忠理、马九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400元,退还二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玉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远宝本判决(或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三)驳回起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