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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财保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财保191号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李振雨,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武,男,1965年8月14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法定代表人郑显伟,董事长。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乌珠穆沁旗伟兴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赤峰恒大矿山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霍俊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英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