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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31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宝惠,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