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1316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XX涛,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宝惠,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王某承担。审 判 长 殷 瑞人民陪审员 贺晓娅人民陪审员 刘宏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