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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803执5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张启友与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启友,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559号申请执行人:张启友,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经营者:娄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803民初417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银行账户存款2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