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23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杜昔转与关文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昔转,关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崇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823执42号申请执行人杜昔转。被执行人关文明。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据(2015)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关文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昔转案件款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5.00元,执行费950.00元。该案经查核实被执行人关文明涉及(2016)甘0823执96号执行案件,本院以对被执行人关文明工资进行冻结执行。经法院四查被执行人关文明再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按照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精神,裁定如下:终结(2015)崇民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关文明偿还申请执行人杜昔转案件款70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775.00元,执行费95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李军杰审判员 唐国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巧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