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02执保1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晓与王俊轲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晓,王俊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02执保193号申请执行人李晓。被执行人王俊轲。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晓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俊轲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6)冀1102民初1484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银行账号存款。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执保1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