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6民初1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家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702号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健民路。法定代表人王永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玲燕,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朱雯娜,该公司职员。被告陈家乐,男,1974年3月2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家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家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家乐的起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六合荣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 丽二0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见习书记员 张宛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