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何府城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府城,张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7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何府城,男,汉族,个体业,住达州市通川区。被执行人张辉,男,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申请执行人何府城与被执行人张辉民间借贷一案,本院(2015)通川民初字第3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何府城于2016年3月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张辉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何府城借款435000元及利息。现因申请执行人何府城未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川1702执265号案未清偿借款435000元及利息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立波审判员 赵黎明审判员 郝得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谌 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