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523民初1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牛培峰与广饶县陈官镇碑寺村志峰煤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培峰,广饶县陈官镇碑寺村志峰煤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23民初1613号原告牛培峰。委托代理人李在欣,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陈官镇碑寺村志峰煤场,住所地:广饶县陈官镇碑寺村。经营者张志峰。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培峰诉被告广饶县陈官镇碑寺村志峰煤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0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培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培峰负担。审判员  封万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卫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