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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1122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王占旭与解学增、吴金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冀11**财保14号申请人:王占旭。被申请人:解学增。被申请人:吴金秀。系被申请人解学增之妻。被申请人:吴金芹。申请人王占旭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占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解学增、吴金秀、吴金芹名下的银行存款11万元或其他价值11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俊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梅海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