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财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李天峰与李健、丁云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天峰,李健,丁云红,苏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财保55号申请人:李天峰。被申请人:李健。被申请人:丁云红。被申请人:苏静。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价值75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财产,保障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75万元财产的申请;二、准予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