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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3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2民初24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