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32民初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黄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恭城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32民初246号原告黄某,女,汉族。被告陈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另寻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忠霖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