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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高某一与高某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一,高某二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3民初894号原告高某一,男。被告高某二,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一与被告高某二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一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一负担。审判员 马 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