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04民初1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与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158号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佳山乡东湖村胡点队经营者:秦德兵,男,1967年1月30日生,汉族,住马鞍山市雨山区。委托代理人:金凤涛,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祥,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和县法定代表人:贾启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栋。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诉被告安徽腾飞建筑安装装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鞍山市雨山区永盛钢管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