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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终字第68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瑞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瑞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688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瑞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虎踞北路100号1号楼4层。法定代理人房春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宝强,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周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晓蒙,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帆,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南京瑞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15)建民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南京瑞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1808元,本院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夏海南代理审判员  汪德全代理审判员  刘 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 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