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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202民初1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关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02民初1546号原告关某某,女,1950年3月21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大武口区。被告王某某,男,194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已经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关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白冰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