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1民督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剑峰与郭新文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剑峰,郭新文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21民督01号申请人张剑峰,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王仁宇,黑龙江仲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起诉,代为提出支付令申请,代收法律文书,代为申请执行。被申请人郭新文,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申请人张剑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称:2016年1月10日被申请人郭新文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申请人短期借款400000元,约定2016年2月7日前偿还,未约定利息。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3日、1月14日分两次向被申请人郭新文的账号汇入400000元。借款到期后,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仅偿还了100000元,尚欠300000元;申请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郭新文向其出具的借条及银行汇款凭证。基于上述事实,且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为此,申请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郭新文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3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剑峰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郭新文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张剑峰欠款3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蔡佳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骏武 百度搜索“”